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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创新业务模式解析如下:
一、背景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部分职工在购房初期由于资金不足,选择了商业住房贷款。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的增长,部分职工希望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降低还款压力。为此,临沂市推出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创新业务模式。
二、创新业务模式解析
1. 转换条件
(1)贷款人需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贷款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贷款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
(3)贷款人同意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转换流程
(1)贷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商业住房贷款合同、房产证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转换条件后,通知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3)贷款人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办理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手续。
(4)贷款人将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结清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举报 -
临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模式
商转公业务在现有结清商贷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模式上,增加商转公直转模式。具体分为: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
职工申请商转公时,需提前一次性结清原商贷,以原商贷所购房屋办理现房抵押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无需征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
(二)直转结清商贷:
职工申请商转公时,应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至商贷余额与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基本持平,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商贷银行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结清原商贷,并及时办理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申请时需经原商贷银行同意,且公积金贷款主借人与原商贷主借人保持一致。
(三)直转“组合贷款”:
职工申请商转公时,无需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原房产抵押变更为同为第一顺位按直转后商公债权比例抵押,之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商贷银行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申请时需经原商贷银行同意,且公积金贷款主借人与原商贷主借人保持一致。
第四条 采用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应为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借款申请人可在中心委贷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中选择其一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采用直转结清商贷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与转公积金贷款银行,须为我中心同一家受托银行。
采用直转“组合贷款”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与转公积金贷款银行,须为我中心同一受托银行同一家受托支行。
直转“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和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直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处理,并承担贷款风险。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完成,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本办法等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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