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及

临沂 更新于:2025-04-25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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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政策概述
    为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优化住房金融服务,临沂市出台了新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政策旨在方便市民将已存在的商业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降低市民贷款成本,减轻还款压力。
    二、适用范围
    1.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市民; 2. 已在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民: (1)贷款未结清; (2)贷款已结清,但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条件
    1. 借款人须为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 借款人须具有稳定收入,具备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3. 借款人须在贷款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 4. 借款人须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办理流程
    1.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3. 借款人将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并将剩余款项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额度及利率
    1.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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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脑科医院荣誉院长

      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管理,减轻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压力,根据《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是指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经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将在本市尚未结清的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二章 商转公业务模式

      第三条  商转公业务在现有结清商贷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模式上,增加商转公直转模式。具体分为: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职工申请商转公时,需提前一次性结清原商贷,以原商贷所购房屋办理现房抵押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无需征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

      (二)直转结清商贷。职工申请商转公时,应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至商贷余额与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基本持平,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商贷银行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结清原商贷,并及时办理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申请时需经原商贷银行同意,且公积金贷款主借人与原商贷主借人保持一致。

      (三)直转“组合贷款”。职工申请商转公时,无需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原房产抵押变更为同为第一顺位按直转后商公债权比例抵押,之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商贷银行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申请时需经原商贷银行同意,且公积金贷款主借人与原商贷主借人保持一致。

      第四条  采用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应为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借款申请人可在中心委贷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中选择其一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采用直转结清商贷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与转公积金贷款银行,须为我中心同一家受托银行。

      采用直转“组合贷款”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与转公积金贷款银行,须为我中心同一受托银行同一家受托支行。

      第五条  直转“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和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直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处理,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完成,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本办法等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商转公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原商贷状态为正常还款,无逾期、诉讼等情形;

      (三)借款申请人名下未签约或已解除报账式月还商贷;

      (四)借款申请人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业务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贷主借款人及配偶,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该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仅存在原商贷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查封和设定房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借款申请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做现房抵押。

      第八条  符合商转公条件的职工提出商转公申请,除《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

      1.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2.原商贷一次性结清资金结算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3.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数据共享可以查询的免于提供)。

      (二)直转结清商贷及直转“组合贷款”方式

      1.原商贷银行出具的银行同意商转公证明材料(见附件);

      2.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第四章商转公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额度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最高70万元。同时,结清商贷再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原商贷最后一次结清金额;直转结清商贷及直转“组合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加房龄不超过50年。采用直转“组合贷款”方式的公积金贷款到期日期,不超过原商贷到期日期,按年的整倍数去尾确定。

      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担保应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做现房抵押,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直转结清商贷方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现房抵押,或直接变更为公积金贷款首位现房抵押。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应及时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贷,并办结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三)直转“组合贷款”方式,将原商贷住房抵押变更为同为第一顺位按直转后商公债权比例现房抵押。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应及时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

      第六章 商转公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商转公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公申请,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证明(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除外)。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预签订《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资料。

      第十三条  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原商贷、购房情况等进行贷前审查或联网核验,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的,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中心批准商转公的,受托银行应及时通过不动产“一网通办”平台或不动产服务窗口,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取得商转公现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抵押手续完成后,由公积金分支机构发放商转公贷款。结清原商贷再申请的,贷款资金划拨至商转公主借人个人账户;直转模式的,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开设的还贷过渡账户,并通知原商贷银行。

      第十六条  原商贷银行按照商转公直转方式,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当日,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并向借款人、公积金分支机构出具相关资金结算凭据、原商贷提前偿还凭证或结清证明,由分支机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留存电子档案。

      商转公申请人选择直转结清商贷方式的,在商转公贷款放款日之前,还应在原商贷还款卡内留存足额资金。商转公贷款发放当日,原商贷银行应使用商转公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还款卡留存资金,一并结清原商贷。

      第十七条  原商贷银行应在结清原商贷3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或现房抵押变更手续。公积金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应定期联网核验不动产登记系统,发现未办结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的,应督促原商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2个工作日内原商贷银行仍未办结抵押注销的,停办原商贷银行1年的商转公业务。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原商贷银行应在本行开设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贷款资金的还贷过渡账户,确保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原商贷银行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商转公业务,做好内控、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转公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按月进行动态监管,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对商转公业务实行风险控制。连续3个月中心个贷率超过90%的,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轮候管理;中心个贷率超过93%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低于85%时再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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