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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提高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下是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一些具体措施和建议:
1. "明确弹性退休年龄范围": - 设定一个弹性退休年龄区间,如60-65岁,允许职工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家庭状况等因素选择退休时间。
2. "建立弹性退休激励机制": - 对提前退休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退休金优惠; - 对延迟退休的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健康管理等支持。
3. "完善退休金制度": - 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积金额等因素,计算退休金; - 设立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退休金制度。
4. "强化社会保障体系": - 加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 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养老保障差距。
5. "鼓励企业参与": - 鼓励企业为职工提供退休金补充计划,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 -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退休规划,提高职工退休生活质量。
6.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弹性退休制度,提高职工对政策了解; - 对职工进行退休规划、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培训。
7.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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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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